
原告张小虎(化名)因为被告彭鹏(化名)一直拒绝支付一笔货款,所以向南海法院起诉彭鹏,但当张小虎向法院提供被告彭鹏的信息时,发现欠条上彭鹏留下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根本对不上。后来张小虎通过彭鹏与自己联系的电话号码查到了他的真实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并向法院提供了送货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南海法院经调查,认为张小虎与彭鹏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欠条上彭鹏签署的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并不是真实的,但从张小虎提交的证据来看,彭鹏在签署送货单时签署了真实姓名。彭鹏未举证证实其在签署欠条时有向张小虎出示身份证件查验核对,不能排除是笔误或故意而为,所以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经审理,南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彭鹏十日内支付货款10700元、按欠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违约金予张小虎。

债权人在交易时应该核实对方的身份并且保留身份证件复印件,为避免债务人故意或者过失提供错误公民身份信息给债权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还款协议、送货单等债务凭证时,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出示身份证件核对,并要求其使用与身份证件相一致的姓名进行签署,以减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企图弄虚作假逃避债务的,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