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主编: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移送管辖的概念
所谓移送管辖,是指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接受原告的起诉以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即将案件移送给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移送管辖不是管辖权的移送,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并不是因为接受案件移送而产生管辖权,而是因为法律规定其原来就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而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处理。
二、关于移送管辖的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移送管辖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案件已经受理。所谓受理,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立案的行为。案件受理是移送管辖的前提,如果案件还没有受理,就不存在移送的问题。根据法律,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状时,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所谓不属于本院管辖,是指依照法律,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如甲与乙之间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房屋位于A区,乙的住所地在B区,甲向B区法院起诉乙,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即A区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即受移送的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如前述例子中的A区法院。法院移送案件,应当作出移送裁定,连同案件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三、关于移送管辖的种类
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
1.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如前述例子中的B区法院将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移送给A区法院管辖。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
2.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如基层法院受理了“重大涉外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基层法院将该案件移送给中级法院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属于级别管辖的范畴。
四、关于移送管辖应当注意的事项
根据本条和《民诉意见》的规定,移送管辖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不得重复立案。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按照1994年12月22日以法发〔1994〕29号文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4.移送案件管辖权不得变更。移送的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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