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五条释义

条文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主编: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同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共同管辖的概念

所谓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如根据本法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又如根据本法关于侵权行为诉讼管辖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关于共同管辖的具体要求

本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关于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根据本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此亦被称为选择管辖,即当事人从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进行起诉。产生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原因,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出现共同管辖的情况;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诉讼。从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逻辑关系来看,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选择管辖是共同管辖的结果。因为只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才有从中进行选择的必要,才有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结果。

2.关于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根据本条的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原告不愿意进行选择,而是采取多头起诉的做法,向多个法院进行起诉。在此种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意见》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此外,如果原告向多个法院起诉,又无法确定哪一个法院“最先立案”,即无法确定多个法院在立案时间上的次序,则应当由这几个法院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这几个法院无法协商确定的,则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几个法院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文章来源中互联网,版权归原文作者所有,本站仅提供参考学习。
请用微信支付打赏!请用微信支付打赏!

觉得有价值请打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