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编: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专属管辖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专属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排他性的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实行专属管辖的案件及其管辖法院,由法律直接明文规定。对什么样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由法律直接明文规定,是强制的;由什么样的法院管辖,也是由法律直接明文规定,也是强制的。所谓排他性,是指凡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一律不得管辖,从而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专属管辖还排除了协议管辖的适用,即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二、关于实行专属管辖的案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案件。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影响或者丧失其原有性能或者使用价值的财产。土地、建筑物、森林、草原、矿山等,都是不动产。因不动产的归属、使用、分割、转让、相邻、侵权等发生的争议,属于不动产纠纷。
根据本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正确审判,也有利于生效裁判得到切实执行。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所谓港口作业,是指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理货等作业。港口作业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港口进行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理货等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在港口作业过程中,由于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争议。
根据本条第2项的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中的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案件。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具体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公司股权等。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发生的争议,如因继承权的确认、遗产的分割等发生的争议。
根据本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主要遗产所在地,是指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不同法院的辖区,从数量和价值等方面确定的主要遗产的所在地。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从而依法妥善解决遗产继承纠纷。
此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中的规定,下列两类海事诉讼,由该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1)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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