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编: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
所谓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是指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过错或者发生意外事件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其中,铁路事故,是指火车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发生相撞、出轨等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公路、水上事故,是指汽车、船舶等道路、水上交通工具发生倾翻沉没、相互碰撞、漏油等情况给自身或者周围环境、建筑物以及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航空事故,是指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或者起降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对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发生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诉讼。
二、关于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
根据本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所谓事故发生地,是指事故开始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结果出现的地点。所谓车辆最先到达地,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第一个停靠的站点;所谓船舶最先到达地,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第一个停靠的港口或者沉没的地点。所谓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器在空中发生事故后,第一次着陆的地点或者因事故坠落的地点。
对于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法律规定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及时开展审判工作,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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