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检察官会将律师当作对手甚至敌人,也有些法官也会觉得律师是麻烦。
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官都承认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是有利于司法公正的。
当然在宏观层面是容易达成这种共识的。
但是到了具体的案件往往就不是这个味儿了,因为律师真的会挑剔司法的毛病,让司法官很难堪。
虽然这里边很多是侦查的问题和证据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短期内并不能完全根除,司法官也控制不住侦查行为,也不可能因为一点问题就将对案件做了除罪化处理。
因为这里边还有被害人和公众的利益,也不能过于苛刻的要求侦查水平。
但是辩护律师不可能去迁就这些问题,这些不是他们该操心的问题。
正因为立场不同,考虑的范围不同,才会有了观点的激烈碰撞,甚至是嫌弃和挑剔。
即使是嫌弃和挑剔只要是在法律的程序框架下,都是合法的,应该的,虽然司法官不乐意了,那也必须受着。
但确实有些观念转变不过来的司法官会表现出一些情绪,而有些律师在观点不能被采纳的时候也会有怨气。
这些情绪和怨气不仅表现在当下和个别案件之中,也会表现在群体之间的对立,甚至演变成一些人身攻击。
有些司法官会本能的怀疑所有律师都是唯利是图,都可能是有问题的,而有些律师也会认为司法官里边就没有好人,不管做什么事都是错的,都是有问题。在法庭上就表现为不断什么证据都会提出质疑。
这种情绪来自于观念的狭隘和不理解。
这种狭隘来自于职业角色上的冲突,也来自于地位和待遇上的差别,律师会觉得司法官高高在上,而司法官会认为律师赚得钱太多,心里有一种不平衡,凭什么接受一样的教育,自己还更加辛苦,而对方赚的是自己的几倍甚至是几十倍。
这种狭隘不仅仅是一种观点上的对立,是你输我赢的博弈关系,还有就是发展路线和进步速度不一致上的巨大差异。
律师与体制内的司法官虽然同为法律人,但是在发展演化路径上的巨大差异,会演化为不同的司法物种。
在演化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种排斥效应,都觉得自己挺好,而对方不行。一方认为对方没有真本事,就会摆臭架子,一方认为对方是没有原则,就会勾兑,不择手段。
都觉得自己真理在握,都觉得自己代表正义,都觉得问题在对方,都觉得对方影响向自己妥协。
这些确实难以实现和谐共处,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有很强的防备心理,也就是一种不信任。
不信任对方的职业操守,是双向的不信任,不是单方面的不信任。
实践中确实存在当面讲法律讲规则,但是关键时候还是在讲关系讲勾兑。
法律人很多时候并不真正相信法治。
他们希望法律的天平总是向自己倾斜,即使他去勾兑的时候,他也会辩解是预防对方勾兑,自己只是防御性的找人,违背道德和法律的时候总可以找到自我开脱的理由。
这些就形成畸形的关系,一方面是从整体上否定,在当面上剑拔弩张,另一方面在私下里又希望获得非对称性的优势。
抱怨司法不公的人,却经常干引发司法不公的事。
当然确实是因为有司法不公的案例和事实存在才让人家有道理抱怨,存在能够被打通和勾兑成功的关节,才让苍蝇叮了有缝的蛋。
但这些显然都不能持久。
不仅是靠勾兑打赢官司不得持久,靠仇恨和怨恨也不会带来长期的收益。
现在出台了很多关于司法官与律师相处的文件,一时间搞得司法官也不知道与律师如何相处。
司法官与律师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个群体。
作为同一个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出来的一群人,他们之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虽然有些人怨恨对方,但是对方里边也有自己的同学和朋友。
因为法学院的学生出来能干什么呢?除了去司法机关就是当律师了。
因此如果完全不见面,就意味着同学和朋友完全无法相处了,这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这就意味着切段了法律共同体的纽带。
而且这里边还有不少人是转行过来的人,这些大部分的社会网络其实是在对方的职业群体之中。
因此如何理性的面对彼此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几点小的建议:
1.可以吃饭,但是有司法官参加的,由司法官买单,律师就不要掏钱了;
2.律师不要再通过司法官的同学打听案情了,相处的时候也不要彼此职权和职责直接相关的话题;
3.对于公共性的话题,法律建设性的话题,完全可以交流;
4.司法官与律师的彼此交流,应该建立在非职务关系的基础之上,比如是同学关系,共同参加培训或者学术活动等认识,最好不是通过对过庭认识的。
5.对于正在办理案件的司法官和律师严禁私下联系,尽量也不要加微信,虽然这些联系方便一点,但是难以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因为这毕竟不是在交朋友。
司法官与律师在相处的时候不是在交朋友,但如何定位彼此的关系呢?
我认为从宏观上,司法官与律师其实是伙伴关系,但伙伴并不等于朋友,而且这种伙伴关系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
假如一个案子,被告人没有请律师的话,那公诉人出庭还有什么劲?
假如律师这个群体整体上消失了,那么公诉人这个整体不就也没有存在的价值了么?
因此两者其实是一种伴生关系,是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不能没有彼此,也不能盼着对方过不好。
律师如果不再实质辩护了,那检察机关是不是也就不用加强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也就不用推进了吧?
而检察官队伍如果弱势了,那谁还花钱请那么多的律师呢,律师费不是也就涨不上去了么?
因为对手戏,必须旗鼓相当才会精彩,这个精彩意味着更加公正的司法过程和结果,意味着让真理越辩越明,让事实调查得越来越清楚。
就像高质量的足球赛一样,也是通过对手的强大才能体现出司法文明的高水平。
因为对手的强大不是在培养对手,而是在培养自己,是逼着让自己变得更强,因此司法官和律师两者是共同进化的关系。
是更加强大的律师才催生了更加强的检察官,而检察官能力水平的普遍提高,也会强化律师队伍的更新。
当然这种良性的共同进化关系,必须建立在真实竞争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勾兑而放水,否则就无法培养出真实水平,反而养成一种依赖习惯,放弃了辛苦的真实努力。而且这种不公平竞争也必然会败坏司法风气,让不正之风盛行,让更多的参与到不公平竞争之中。
这就像打黑球对竞技体育的伤害是一样的,没有人再去认真的训练,全力的拼搏了,荣誉也会变的一钱不值,而最后观众也就不再看了。
而司法是社会的元规则,司法规则一旦出现问题,它毁掉的是公众对整个社会规则体系的信仰,这也是司法官与律师相处的真正要害。
这种公平的竞争,友善但又规规矩矩的相处,是一种社会示范。
它将教会我们有问题到底要不要找人,法治是不是真的值得信仰。
发表评论